改革要点提示
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须转变观念
/ SHUREN LAWYER
须摒弃“出让+审批”的矿业权出让模式
必须全面推进“净矿”出让
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同级管理
全面推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
现行矿法对油气探矿权、采矿权规定了试采和滚动勘探开发的制度。从实践过程看,由于试采期限过短(一般为1年),企业难以在试采期间及时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,造成了大量的以探代采、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。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,《意见》规定了油气探采合一制度,即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,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。进行开采的油气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,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。这是根据油气勘查开采的技术逻辑作出的重大制度创新。
与固体矿产勘查、开采两个阶段截然分开不同,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阶段划分相对模糊,一般而言找到油气后马上就能开采。但这并不等于油气勘查开采就是一个阶段,甚至是一个权利。油气勘查开采活动还是能够明显区别出勘查和开采,两个阶段的管理要求也是明显不同的。在勘查向开采转换的阶段则与固体矿产有明显的区别,即找到油气后马上就能开采。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使得油气探矿权人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预期。值得注意的是,赋予油气探矿权人特殊的开采权利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限制。由于勘查工作和开采工作的管理要求不同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油气探矿权出让时,将油气探采合一的相关管理要求,特别是如何遵守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以及及时办理采矿权等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,约束油气矿业权人依法依约开展勘查开采活动。
不得为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设定探矿权
《意见》的实施对矿法修改意义重大